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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保安服務管理條例實施細則
廣東省人民政府令
第 70 號
(2001年12月17日廣東省人民政府第九屆81次常務會議通過,2001年12月29日發(fā)布,自2002年2月1日起施行)
廣東省保安服務管理條例實施細則
第一條 根據《廣東省保安服務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及國家有關規(guī)定,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保安服務組織的工作,按業(yè)務范圍分為:
(一)守護類:
機關、企業(yè)、事業(yè)單位,居民住宅區(qū),物業(yè)管理區(qū),商貿、證券交易場所,娛樂服務場所,機場、碼頭、車站、倉庫、停車場等場所及展銷、展覽、文體、商業(yè)等活動的安全守護。
(二)押運類:
貨幣、有價證券、金銀珠寶、文物、藝術品及其他貴重物資和爆炸、化學等危險物品的押運。
(三)技術類:
安全技術防范產品及系統(tǒng)的研制、設計、安裝、保養(yǎng)、維修等服務。
(四)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它保安服務。
第三條 保安服務公司可以從事上述各類保安服務工作;內部保安組織只能從事經批準的守護類保安服務工作。
第四條 設立守護類保安服務公司的,應當聘有100名以上持有《廣東省保安員資格證》(以下簡稱《資格證》)的保安員。
設立押運類保安服務公司的,應當聘有50名以上持有《資格證》的保安員,并且具備監(jiān)控、通訊、報警、押運等設施,有5臺以上符合安全標準的專業(yè)押運車輛。
設立技術類保安服務公司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聘有相應數量的專業(yè)技術人員和20名以上持有《資格證》的保安員,并且具備與其業(yè)務相適應的安全技術防范設施。
第五條 設立保安服務公司,應當向公司所在地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提出申請。接受申請的縣級公安機關應當在10日內提出意見,報地級以上市公安機關審核,地級以上市公安機關應當在15日內提出審核意見,報省公安廳審批;接受申請的地級以上市公安機關,應當在15日內提出審核意見,報省公安廳審批。省公安廳接到申請后應當在15日內作出批準或不批準的決定。
保安服務公司經公安機關批準后,應當在規(guī)定的時間內持批準文件向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注冊,領取營業(yè)執(zhí)照后方準營業(yè)。
保安服務公司變更法定代表人應當報省公安廳核準后,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手續(xù)。
第六條 保安服務公司向客戶派出的保安員應當持有《資格證》。
第七條 向公眾開放的營業(yè)性歌舞廳、大型網吧、桑拿按摩、洗浴場所以及賓館、酒店等附設的娛樂服務場所,應當從保安服務公司聘請保安員,不得自建內部保安組織。
營業(yè)性歌舞廳應當按核定容量人數2%—6%的比例,桑拿按摩、大型網吧等場所按經營場所每50平方米面積配備1名保安員的比例,從保安服務公司聘請保安員。
保安員應當按核定的崗位和范圍配置。
第八條 保安服務公司需跨地級以上市經營守護類保安服務工作,應當向公司所在地和經營地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備案。
第九條 按照《條例》第七條規(guī)定條件設立內部保安組織的,應當有10名以上持《資格證》的保安員,管理人員應當具有相應的法律知識和保安管理工作經驗,無刑事處罰記錄。
第十條 設立內部保安組織,應當以其獨立的安全守護區(qū)域為單位,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請,公安派出所在7日內提出意見,由所在地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在15日內作出批準或不批準的決定。作出批準決定的,報上一級公安機關備案。
內部保安組織變更負責人,應當報審批的公安機關備案。
內部保安組織不得從事營利服務項目和提供超出其獨立的安全守護區(qū)域服務。
第十一條 不具備條件設立內部保安組織,需要保安員提供保安服務的,應當從保安服務公司聘請保安員。
除保安服務公司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對外承擔任何有償或變相有償的保安服務工作。
第十二條 從事守護類保安員上崗前接受培訓時間不少于30日;從事押運類保安員上崗前接受培訓時間不少于60日。
上述人員經培訓合格后,可以向縣級以上公安機關申請領取《資格證》;接受申請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申請后20日內,作出批準或不批準的決定。
第十三條 公安機關應當加強對保安服務組織的管理和監(jiān)督,定期對保安服務組織進行檢查和業(yè)務指導。保安服務組織應當按要求建立檔案資料,并定期向公安機關報告工作情況和報送有關資料。
第十四條 根據《條例》第十四條、第二十四條的規(guī)定,保安服務組織的管理人員和保安員在從業(yè)期間每年應接受累計時間不少于40小時的法律知識、保安業(yè)務、保安技能的培訓。
第十五條 設立保安培訓機構,應當向所在地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提出申請;接受申請的縣級公安機關應當在10日內提出意見,報地級以上市公安機關審核,地級以上市公安機關應當在15日內提出審核意見,報省公安廳審批;接受申請的地級以上市公安機關,應當在15日內提出審核意見,報省公安廳審批。省公安廳接到申請后應當在15日內作出批準或不批準的決定。
未經公安機關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均不得開展保安培訓業(yè)務。
第十六條 保安服務公司所屬的保安員,統(tǒng)一穿著和佩戴國家規(guī)定的保安服裝和標志。
內部保安組織所屬的保安員統(tǒng)一穿著和佩戴省公安廳監(jiān)制的保安服裝和標志。三星級以上的賓館、酒店經地級以上市公安機關批準,可自行制作本單位保安員的服裝和標志。
其他任何人不得穿著和佩戴保安服裝和標志。
第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條例》第二十九條規(guī)定處罰:
(一)未經公安機關批準擅自設立保安組織的;
(二)保安培訓機構未經年度審驗或審驗不合格繼續(xù)從事保安培訓業(yè)務的;
(三)其他組織和個人未經公安機關批準擅自聘用他人提供保安服務的。
第十八條 保安服務組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條例》第二十六條規(guī)定處罰:
(一)所屬保安員在執(zhí)行勤務中有尋釁滋事、打架斗毆、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監(jiān)守自盜等違法犯罪行為,造成人員傷亡或者財產損失較大的;
(二)聘用無《資格證》或年度審驗不合格的人員擔任保安員的。
第十九條 保安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注銷其《資格證》:
(一)弄虛作假取得《資格證》的;
(二)未經年度審驗或者連續(xù)兩年審驗不合格的;
(三)被處以治安拘留、收容教育、勞動教養(yǎng)或者受到刑事處罰的;
(四)有賣淫嫖娼、賭博、吸毒行為的;
(五)因玩忽職守或者不按規(guī)定履行職責致使國家、集體及公民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益受到嚴重損害的。
被注銷《資格證》的人員,不得再申請擔任保安員。
第二十條 本實施細則自2002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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